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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正式实施,为何人力资源行业一片哀声

发布时间:2017-04-16 浏览:1049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政策正式实施,这对于降低企业税负、促进服务业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有关“营改增”的实施办法公布,表明人力资源服务业正式纳入“营改增”,但人力资源行业里却是一片“ 哀声“。对于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而言,税负跟营改增前相比反而是有所增加的。对此问题,笔者邀请到国内顶级税务专家陈启宣,专业解读营改增”对人力资源企业的税负影响:

问题一:人力资源服务业现在发展情况如何?

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越来越快,随着我国近年来用工需求的不断提升,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面对的将是一个庞大的市场,目前国内共有将近5万家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除了传统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还有51社保、劳联国际,爱员工等是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公司。

问题二:“营改增”后对人力资源企业的税负有什么影响?

“营改增”政策的提出和实施使得大部分人力资源企业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流转税负增加情况,这不仅与我国人力资源服务业的稳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还对人力资源直接相关的上下游企业也有显著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四点:

1、税率变化的影响

“营改增”前人力资源企业一般按5%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按6%缴纳增值税,在无可抵扣进项税的情况下,税改后增值税的税负会大于税改前营业税的税负。税负差1%,在有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下,税改后增值税的税负会小于税改前营业税的税负,具体税负差取决于可抵扣的多少。

2、计税依据变化的影响

营业税为价内税,应纳税额等于营业收入乘以税率,增值税为价位税,“营改增”后需要将营业收入换算成不含税价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我们假设某人力资源企业“营改增”前年收入为A万元,应交营业税A*5%=0.05A(万元)。实际税负5%,税改后年收入不变,增值税计价收入A除以(1+6%)=0.94A(万元),在没有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应交增值税0.94A*6%=0.0566A万元,实际税负5.66%,名义税负差为6%-5%=1%,实际税负差为5.66%-5%=0.66%,在有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下,税负差会更小。也就是说价内税转为价外税在没有抵扣的情况下导致企业税负增加,名义上增加1%,实际增加0.66%。

3、可抵扣项目的影响

“营改增”后,因增值税的可抵扣性,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企业应积极、合理地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抵减销项税,减少企业的实际税负。同时,税改后作为增值税纳税人,人力资源企业同样享受首次购进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全额抵扣,企业可凭借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差额纳税的影响

“营改增”前,其代收代垫金额,予以合理扣除计算营业税;“营改增”后,不能差额纳税,如若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其影响程度可想而知。税改之前大多数人力资源企业也采用差额法纳税,对于可抵扣项目(如代收代付的工资社保公积金等)有明确的税局文件支持。增值税下,其代收代垫金额是否可予以合理扣除,还是个未知数。在无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前提下,如若税局不认可该部分成本能作为直接抵扣增值税计税依据,则整个行业的税负将大大增加。

问题三:人力资源行业如何应对“营改增”税负变化?

1、成立工作小组分别开展工作

目前,一站式人力资源服务商城爱员工内部已开始建立相关的“营改增”小组,如政策收集讨论组:建立微信讨论群,主要跟进“营改增”过程中的政策变化;同时,必须收集客户的纳税人信息,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以便开具相应的发票;供应商管理小组:供应商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同行(外包委托),二是商品采购供应商,需了解供应商提供给本公司的发票类别,尽量选择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

2、加强行业协会配合,加强与税局方面的沟通

有个现状,人力资源服务公司遇到问题没有统一的与监管部门对话的渠道,在此呼吁全国人力资源行业协会团结起来一起推动营改增差额纳税。在行业“营改增”过程中,需要充分与税局进行沟通,包括通过企业自身、行业协会等多种渠道,劳联集团正在跟中国劳动学会劳务派遣专委会积极沟通,拟组织人力资源公司与专委会座谈,只有得到税局的认可,才能合法合理的减少增值税支出。目前,劳联集团从事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多年,曾在青岛、北京等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发展领先的区域工作,积累了一定政府关系人脉,见证过行业协会为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健康发展所做种种努力。

随着改革的推进,时间的推移,营改增的减税效应,会进一步显现,关于税负增加的反映,有望逐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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