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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工伤私了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7-04-15 浏览:1083

2008年初,四川农妇何某和丈夫到陕西渭南一砖厂务工。2009年元月2日,何某丈夫接班上岗,3日凌晨7点左右,何某发现丈夫倒在砖窑上,遂送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证明表明其因高血压、脑出血死亡。何某和砖厂经协商,签订了非工因病死亡抚恤救助协议书,砖厂支付何某8000元。后何某又申请工伤认定,2009年9月10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何某丈夫视同工亡的认定结论。何某遂申请仲裁,要求砖厂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45280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后,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何某和砖厂已经协商,双方签订了协议书,主体资格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即使何某丈夫被认定为工伤,应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协议是针对非因工死亡情形达成的协议,况且,何某为一农妇,文化程度不高,其认知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受到自身条件的限制。但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是对其丈夫死亡的客观定性,应该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予以赔偿。
    第三种观点认为,协议书的效力,应视工伤认定结论而定。现在认定为工伤,显然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赔偿额和协议约定的赔偿额差异巨大,对协议书应予以撤销。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采纳了最后一种观点,对协议书予以撤销,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砖厂赔偿何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共计9491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因不符合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规定》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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