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甘肃兰州一家机械制造企业。2009年6月18日上午10点15分,我公司一名库房管理员在自己负责的库房门外蹲着打手机。当他说完后站起时,因为眩晕突然摔倒在地,造成脑挫裂伤。事后公司立即组成事故调查组,对目击者、当诊大夫、相关人员和现场进行调查。当诊大夫测量伤者血压为110/190,诊断为颅内出血。对其家属提供的病例,查询的结果是伤者主诉曾发生过眩晕后摔倒。对现场检测的结果是通风良好,无任何有毒有害气体,摔倒的现场地势平坦,无障碍物,没有受到外来事故伤害。由此我们认为,他打电话后由蹲起造成的眩晕导致摔伤,是因自身疾病眩晕所导致,与工作无关。
请问:这种情况我们还要按照工伤处理吗?
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贵公司职工的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贵公司职工尽管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摔倒受伤,但是在打电话后因站起时眩晕造成摔伤,与自身疾病有关,而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造成的,因此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不能按照工伤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很显然,贵公司职工的摔伤也不符合这一款规定,不能按照视同工伤处理。


